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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許宗力。(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媒體報導,指稱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前瞻計畫預算釋憲案」,司法院長許宗力見解前後不一。許宗力6日晚間發表聲明,否認見解前後不一,並指文章標題與內文及事實均有不符,嚴重影響視聽,特予聲明澄清。

平面媒體6日以「釋憲案限縮新解前大法官撻伐」為標題,做出頭版報導,其中的副標題刊載:「連署人未投票就剔除釋憲?對照文獻許宗力前後見解不一...」。許宗力在6日晚間,以個人身分發表澄清聲明。以下為聲明全文:

一、有關司法院大法官就前瞻建設條例及特別預算議決程序釋憲聲請案作成之不受理決議,係每一位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本其法之確信,合議以多數決所作成,非本人一人之見解所能左右或主導。

二、我國允許三分之一立委聲請釋憲,目的在保護少數,因此並非任何三分之一立委均可聲請釋憲,而須以反對多數決議內容之立委為限,未反對多數決議內容者則不得聲請釋憲,才能吻合少數保護之意旨。此為本人於釋字第603號、第632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以來所持一貫見解,且此一見解與本件大法官決議之見解並無不同。

三、該報於同一標題下之報導內容,引用本人於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部分文字,內載:「本院大法官歷來審查立法委員釋憲聲請之適法性,率都只計算連署人數是否超過立法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至於參與連署者於制定系爭法律時究係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並不過問。這種作法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持見解可謂若合符節,蓋在德國,三分之一國會議員之聲請抽象法規審查,其功能僅在於「啟動」(Anstoss)聯邦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機制,而最終目的則純粹在於維護客觀憲政秩序,不是國會議員的憲法上權利,是即使當初投贊成票之國會議員事後反悔,自承自己參與制定之法律違憲,而聲請釋憲,在德國亦不在禁止之列。然德國這種作法是否亦適宜適用在我國,非無疑問。因規定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等語。

然而,此一報導主要篇幅在強調本人所介紹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以前歷來作法(並加上藍色網底),及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作法相同之部分。至於本人所質疑「德國作法是否亦適宜適用在我國,非無疑問。」之見解,僅輕輕帶過(報導倒數第二行以下),已非平衡。加上「連署人未投票就剔除釋憲?對照文獻許宗力前後見解不一...」之副標題,極易使讀者不察,誤認本人於釋字第603號解釋所持見解,與本件大法官決議見解,前後不一。

四、聯合報前開報導內容未充分揭露本人於釋字第603號解釋之見解,所為標題與內文及事實均有不符,嚴重影響視聽,爰特予聲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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